在我直接间接的熟人中,有这样几件事,让我久久不能释怀,不得不思考除了他们个人品质之外的外部原因。
几位都是德高望重的老一辈革命家,均已谢世。一位是在年轻时常常传出绯闻,并因此影响升迁,且其妻子在长期卧病了无生趣的境况中以惨烈的自杀结束了生命,也结束了与他的婚姻关系。另一位总是克制不住在谈工作时去拉女同事下属的手,还加上抚摸,常常为此搞得女性下属、友人、晚辈对与他谋面望而却步,只为避免尴尬的肉体接触。还有一位最令人震惊,竟然深夜只穿一件长风衣在街头巷尾出没,在见到女性时突然敞开衣服露阴,结果被埋伏的联防队员在某次作案时一举捕获,并遭痛殴。
然而,压抑最小化、自由最大化的社会却不仅是可能的,而且应当成为社会行为规范改良的目标。目前不合理的性压抑存在于两个制度之中,一个是刑法,一个是婚姻制度。
我国的涉性法律是目前世界上横向比较中较为严苛的法律。一般的社会只惩罚侵害性质的性行为,如强奸和猥亵,换言之,对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,一般不列入犯罪法加以惩罚。而我国至今仍存在着三类无直接受害人的性犯罪条款,它们是聚众淫乱罪(极少国家有此法),淫秽品罪(极少国家有此法),组织卖淫罪(少数国家有此法)。迟至1980年代,还发生过依照此三项法律判处死刑的案例,据此被判有期无期徒刑的案例更是不计其数。目前,虽然依据这三项法律判刑的案件已经逐年减少,量刑也逐年减轻(例如聚众淫乱案从死刑减低到三年半,再减低到三个月拘役),说明这几项没有受害人的“道德纯净法”已经在淡出我们的社会生活,但是它们曾经的案例和继续存在(在最新一稿刑法修改条例中依然保留了这三项罪名),应当说是对我前文所引几位的那些奇特行为的一个外因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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